吉林农业科技学院怎么样
1、吉林农业科技学院挺不错的。吉林农业科技学院是吉林省省属公立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坐落在素有雾凇之都美誉的北国江城—吉林市。学校是国家级综合改革试点专业、教育部首批卓越农林人才教育培养计划改革试点项目专业建设院校、吉林省转型发展示范高校。
2、吉林农业科技学院比较不错,新生住的是6人寝室,教学质量好,校风较好,老师比较负责任,校园的环境也是不错的吉林农业科技学院吉林省省属公立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国家级卓越农林人才教育培养计划改革试点院校吉林省首批整体。
3、吉林农业科技学院是一所省属公办全日制本科院校,具有百年办学历史的学府。学校分两个校区办学,九站校区位于吉林省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左家校区坐落在吉林省左家自然保护区。
4、地方服务意识强:作为吉林省的本土高校,吉林农业科技学院非常注重为当地农业和农民服务。学院积极开展与地方企事业单位的合作,推动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促进当地农业经济的发展。综合素质培养:除了农业专业知识的培养,吉林农业科技学院注重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和社会责任感。
5、好。师资不错,学校范围大。学校现有教职工807人,教授73人、副教授222人,博士135人、硕士542人。
6、吉林农业科技学院是一所以农业科技为特色的本科院校,拥有多个实力强大的专业。以下是其中几个值得一提的专业:农学类专业:作为学院的特色专业,农学类专业在教学和科研方面都具有较强的实力。学院拥有一支高水平的教师队伍,他们在农业科学领域有着丰富的研究经验和专业知识。
吉林市城区地下水资源评价及可持续性利用研究
研究吉林市城区地质及水文地质条件,确定地下水主要含水层及其分布特征、水力特征、动态区特征及循环特征等。2)计算研究区水文地质参数值,评价地下水资源量、可采资源量。3)根据调查井和监测井水质资料,利用内梅罗指数法和模糊综合评价法对该区地下水水质进行评价。
研究区的地下水虽然多数处于Ⅳ类,但是,依据GB/T14848—2007《地下水质量标准》,Ⅳ类水适用于农业和部分工业用水,适当处理后可作生活饮用水;因此,吉林市城区内的地下水资源完全可以作为补充水源和突发事件的应急备用水源。
本章选用Bossel指标体系对吉林市城区2010年地下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系统发展态势进行了评价。 1 评价指标体系的选择和构建 (1)评价指标体系概念框架 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是与社会经济、社会环境等多方面紧密联系的,在选择评价指标体系是要充分考虑水资源系统与它们之间的关系。
吉林省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2017修改)
1、第一条 为了保护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确保气象探测信息的代表性、准确性、连续性和可比较性,为防灾减灾、应对气候变化提供科学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国务院《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2、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发展气象事业,规范气象工作,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气候资源,促进气象事业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3、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需要逐步加大投入。
4、第十条改为第九条,修改为“招商信息发布后,举办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展览名称、展览主题、展览范围和展览时间等事项。确需变更的,举办单位应当书面告知市会展办,同时告知参展经营者。” 第二十条改为第十九条,修改为“举办单位负责展览的内部组织管理工作,对参展经营者的参展资格,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审查。
5、为教学、科学研究、科普等开展的临时气象观测,投入运行后三个月内应当报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备案。第九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迁移气象台站的,应当按照《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吉林市基本农田保护条例(2001修改)
1、第一条 为保护基本农田,稳定基本农田面积,提高基本农田质量,促进农业生产和国民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和《吉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2、二)土地荒芜费。按1994年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执行 (三)新菜田开发建设基土。按1994年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规定执行。(四)土地闲置费。按1995年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的《吉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四条执行。
3、三)新菜田开发建设基土。按1994年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规定执行。(四)土地闲置费。按1995年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的《吉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四条执行。(五)造地费。